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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关于中药材及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

作者:天津中世沃克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4-06 09:35:49
《中国药典》关于中药材及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 国家药典委关于《中国药典》2010 年版第二增补本有关增修订内容的说明 2013 年 04 月 27 日 发布 根据《药典委员会章程》和国家药品标准发展的要求,为适应药品研发、生产、 检验、应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国家药典委员会及时对国家药品标准进行增 修订 和订正,出版《中国药典》增补本。增补本与现行版《中国药典》具有同等的法 定地位。 

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中国药典》2010 年版执行以来,按照《中国药典》2015 年版编制 大 纲所确定的内容,我委于 2012 年出版了第一增补本。前一阶段我委经过广泛征求意见, 进 一步提出了增修订内容,通过药典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审定并经网上公示,编制了 《中 国药典》2010 年版第二增补本。 第二增补本共收载新增品种 288 个,修订或订正品种 160 个。其中,一部新增 75 个 (成方制剂 75 个),修订或订正 102 个(药材 17 个、成方 制剂 85 个); 二部新增 210 个(化学药 204 个、辅料 6 个),修订或订正 42 个(化学药 37 个、辅料 5 个);三部新增 3 个(预防类 1 个、治疗类 2 个),三部修订或订正 16 个(预防 类 11 个、治疗类 5 个)。对《中国药典》2010 年版的附录也进行了增修订,其中一部增订 5 个、修订或订正 9 个; 二部增订 5 个、修订或订正 6 个;三部增订 3 个、修订或订正 2 个。 

其中,中药材及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量限度标准已收载进第二增补本 (有关情况说明见 附件)。 第二增补本的修订内容采用全文刊载方式,变动部分辅以“■ ■”标记, 并分 别以[修订]、[订正]、[增订]和[删除]予以标识,以利于广大药学工作者及时 掌握标准修订内 容和方便使用。 目前我委已将第二增补本定稿及颁布请示上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 进行批准颁布工作,预计六月底前完成出版印刷工作。

第二增补本将按照 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公告明确的执行日期开始实施, 请相关单位和药品企业积极做好执 行第二增补本标准有关准备工作。 附件:国家药典委关于《中国药典》2010 年版第 二增补本收载 中药材及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有关情况的说明 近年来,随着中药质 量控制水平的提高和科研工作的发展, 国家药典委员会在不断提升药品标准的同时,加强 中药材及饮片中具有潜在风险 的残留物质的控制。针对部分中药材初加工过程中使用硫黄 熏蒸的情况, 自 2003 年起,国家药典委员会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 对中药材及饮片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方法和限量进行立项研究。2005 年版《中国药典》 增补本开始收载了相应的检测方法。之后, 参照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食及农业 组织(FAO)、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相关规定, 根据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和相关研究单位的两千余批样品检测和监测数据, 经多次专家委 员会研究,起草制订了二氧化硫残留限量: 中药材及饮片(矿物来源的中药材除外,下同) 中亚硫酸盐残留量(以二氧化硫计) 不得过 150mg/kg,山药、牛膝、粉葛、天冬、天麻、 天花粉、白及、白芍、白术、 党参等 10 种中药材及其饮片中亚硫酸盐残留量(以二氧化硫 计)不得过 400mg/kg。 

先后于 2011 年 6 月和 2012 年 4 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限量 已收载进 2010 年版 《中国药典》第二增补本。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参照 FAO 及 WHO 制定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第 35 届 CAC 大会 2012 年更新) 12.2.1 项的有关 规定,即草药及香料中亚硫酸盐残留量“以二氧化硫计不得过 150mg/kg” ,比照了我国《食 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中关于硫黄熏蒸的最大使用量标准 ,结合国内相关研 究数据,经组织药典委员、专家反复研究, 制订了中药材及饮片中亚硫酸盐残留量(以二 氧化硫计)不得过 150mg/kg 的限量。 根据《中国药典》、全国各省市中药材标准、炮 制规范以及《中药材手册》、 《中国药材商品学》等专著、文献记载传统习用硫黄熏蒸中药 材及饮片品种情况, 考虑到山药、牛膝、粉葛、天冬、天麻、天花粉、白及、白芍、白术、 党参等 10 种 鲜药材质地的特殊性,其在产地加工过程中干燥十分困难,易腐烂生虫等, 参照 FAO 及 WHO 制定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第 35 届 CAC 大会 2012 年更新) 第 04.2.2.5 项中对蘑菇、豆类、海藻类等干菜以及种子类产品中亚硫酸盐 “以二氧化硫计不得 过 500mg/kg”的规定,结合国内相关研究数据, 制订了该 10 种中药材及其饮片中亚硫酸盐 残留量(以二氧化硫计) 不得过 400mg/kg 的限量。 

二、征求意见期间,该限量受到 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给予积极回应。 来自于国内药品生产企业、饮片企业、药材加工 基地、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检所、行业协会、高校、外企等单位的人员通过传真、 邮件、电话、书面文件等途径 将意见反馈至我委。针对社会各界反馈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我委进行整理和汇总, 并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专家委员会最终确定了上述中药材及 饮片 以二氧化硫残留计的限量。该限量标准将收载入 2010 年版《中国药典》第二增补本。 其中,山药、牛膝、粉葛、天冬、天麻、天花粉、白及、白芍、白术、党参等 10 种中 药材 及其饮片的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将收载到对应品种标准正文中; 其他中药材及饮片的二 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将收载到《中国药典》附录 《中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中。

三、硫 黄熏蒸中药材是以硫黄燃烧生成的二氧化硫(SO2)气体直接杀死药材 内部的害虫,抑制 细菌、霉菌的活性,是传统习用且简便、易行的方法,适量且规范 的硫黄熏蒸可以达到防 腐、防虫的目的,但滥用或过度使用会对中药材及饮片质量 产生影响,国家禁止以外观漂 白为目的的硫黄熏蒸。 根据(原)卫生部 2011 年 4 月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硫黄熏蒸 在食品行业中也有使用,而亚硫酸盐类物质也可作为保护剂、抗氧化剂添加到部 分规定 的食品和饮料中。当前种植农户小作坊分散式的硫黄熏蒸是一种落后的加工方式, 应鼓励、支持、引导其走向规模化、产业化的加工方式,并逐步转向采用现代化、 绿色环 保的新技术来替代。 

四、国家药品标准是随着国家科技的发展与进步、经济发展水平 的提升, 不断满足国家药品监管和公众用药安全需求而动态发展的。 中药材及饮片二氧化 硫残留限度标准在《中国药典》第二增补本颁布实施后, 国家药典委员会将根据标准的实 施情况不断完善。 

小贴士: 1.硫黄本身是否具有药用价值,毒性如何? 答: 硫黄为常用矿物药材,是由自然元素类矿物硫族自然硫,采挖后,加热熔化, 除去杂质; 或用含硫矿物经加工制得。最早在《神农本草经》记载,历版本草和 《中国药典》均有收 载。性味:酸,温;有毒。外用解毒杀虫疗疮;内服补火助阳通便。外治用于疥癣,秃疮, 阴疽恶疮;内服用于阳痿足冷,虚喘冷哮,虚寒便秘。外用适量, 研末油调涂敷患处。内 服用量 1.5~3g,炮制后入丸散服。

 2.硫黄熏蒸方法在其他行业是否使用?中药行业 为何要使用硫黄熏蒸药材? 答:硫黄被作为食品添加剂已有几个世纪的历史,最早的 记载是在罗马时代用 做酒器的消毒。目前,硫黄在食品行业中也有应用,大多作为防腐剂 和抗氧化剂。 如制造果干、果脯时的熏硫等。 硫黄燃烧生成的二氧化硫(SO2)气体 可以直接杀死药材内部的害虫, 抑制细菌、霉菌的活性;也可以与潮湿药材的水分结合生 成亚硫酸, 进一步形成亚硫酸盐类物质,具有抗氧化作用,对中药材初加工贮藏具有一定 的 帮助作用。 在《全国中药炮制规范》、《中药材手册》、《中国药材商品学》 以及各 省(市)中药材及饮片炮制规范等在行业中使用的代表性著作和标准规范中, 有对部分中 药材在产地初加工中采用硫黄熏蒸的记载,如:对含淀粉较多的山药、 葛根、白芍等中药 材熏蒸,利于干燥,防止褐变、霉变;对海马等易生虫害和质变 的动物性药材,可以延长 保质期等。 我国中药材种植和产地初加工的基本状况大多以个体农户为主,存在着多、 小、散的特点,很多中药材的产区生存条件恶劣,生产方式落后。 目前,存在一些其他的 干燥技术,如真空干燥、对流干燥、辐射干燥、高压电场干燥等, 但由于设备成本高、加 工容量小、技术要求高等限制, 以及不同药材由于个头大小、质地、药效成分等的不同, 其对应适用的干燥方法和条件也不同等原因,现代众多的干燥方法究竟适用于哪一类药材, 是否会引起药材中敏感活性成分的变化, 尚有待于研究。据了解,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正立 项进行替代技术研究。 因此,就目前中药材产地初加工的现状来讲,硫黄熏蒸法仍是我国 传统习用且简便、 易行的方法。 但是,近年来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滥用 或过度使用硫黄熏蒸, 使中药材质量受到一定的影响。为科学引导和规范,避免产生安全 性风险, 2005 年版《中国药典》增补本中增加了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查法。 进而,国家药 典委员会又组织制订了中药材及其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 并分别于 2011 年 6 月和 2012 年 4 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

 3.中药材经硫黄熏蒸后,会对人体造成哪些危害? 答:硫黄熏蒸中药材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潜在的影响,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方 面,在硫黄熏蒸操作过程中,硫黄燃烧生成的二氧化硫吸入人体后, 易被湿润的粘膜表面 吸收生成亚硫酸,对眼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 大量吸入可引起肺水肿、喉水肿、 声带痉挛而致窒息。长期接触低浓度二氧化硫气体, 可有头痛、头昏、乏力等全身症状以 及慢性鼻炎、咽喉炎、支气管炎、 嗅觉及味觉减退等。 另一方面,在硫黄熏蒸以后, 一般来说,被熏蒸的中药材会残留二氧化硫和 亚硫酸盐类物质。药材经过储存,以及炮制、 煎煮等加工、生产环节, 其残留量会进一步降低。硫黄熏蒸在食品行业中用于防腐、抗氧 化, 如水果干类、蜜饯凉果、干制蔬菜、经表面处理的鲜食用菌和藻类、 粉丝粉条、食糖 的加工。亚硫酸盐类也可作为保护剂、 抗氧化剂添加到部分规定的食品和饮料中,如添加 在葡萄酒中, 可以在保护酒液的天然水果特性的同时防止酒液老化。 关于硫黄过度熏 蒸药材服用后的安全性评估,国内有学者专门就此进行研究, 通过细胞毒性和小鼠急性毒 性实验对硫黄熏蒸前后的白芍进行安全性评价研究, 实验结果表明,未经过硫黄熏蒸的白 芍和经过硫黄熏蒸白芍的水煎提取液在药物 毒理学研究上,未表现出明显的毒性。 但 是硫黄过度熏蒸,可能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食品也是考虑到 硫黄(过度)熏蒸会带来一 定的安全风险,才设定残留限值,以便有效加强监管, 防止滥用。中药材和饮片制订二氧 化硫残留限量标准是必要的,可以规范中药材产地初加工,保障作为原料药的中药材质量。 

4.二氧化硫限量标准是如何确定的?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第一类品种中 药材及其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限量不大于 400mg/kg(即 400ppm, 0.04%), 第二类品种二氧 化硫残留限量不大于 150mg/kg(即 150ppm,0.015%), 确定上述限量数值的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药典委员会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下, 经多次药典委员、专家论 证会,在参照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食及 农业组织(FAO)、国际法典委员会(CAC) 等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和 我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基础上,并根据中国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和 相关研究单位的 (两千余批)研究数据和监测数据,制订了二氧化硫限量标准。 规定为山 药等 10 种传统习用硫黄熏蒸的中药材及其饮片, 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过 400mg/kg, 其 他中药材及其饮片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过 150mg/kg。 此限度是为了防止中药材初加工 过程中滥用或者过度使用硫黄熏蒸。 FAO/WHO 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 对二氧化硫类物质作为 食品添加剂的风险评估为:以二氧化硫计,每日允许摄入量(ADI) 为 0~0.7mg/kg 体重, 即一个 60kg 体重的成人,每天的摄入量不超过 42mg。一般来讲, 中药材及饮片相较于食品,摄入量较少。FAO/WHO 制定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第 35 届 CAC 大会 2012 年更新)第 12.2.1 项规定,草药及香料中亚硫酸盐残留量 “以二氧化硫计 不得超过 150mg/kg”,该标准第 04.2.2.5 项规定,蘑菇、 豆类、海藻类等干菜以及种子类 产品中亚硫酸盐残留量 “以二氧化硫计不得超过 500mg/kg”。食品国家标准中, 蘑菇等二 氧化硫残留量的规定为 400 mg/kg。由此可见, 中药材和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未超 出 FAO/WHO 的有关规定。

 5.二氧化硫残留监测品种及限量标准制订的过程 答: 近年来,随着中药质量控制水平的提高和科研工作的发展, 国家药典委员会加强中药材及 饮片中具有潜在风险的残留物质的控制, 不断提升药品标准。针对部分中药材初加工过程 中使用硫黄熏蒸的情况, 自 2003 年起,国家药典委员会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的部署, 对中药材及饮片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方法和限量进行立项研究。 2005 年 版《中国药典》增补本开始收载了相应的检测方法,并一直在积累限量标准的研究数据。 

2011 年 4 月以来,在国家局的统一部署下,国家药典委员会分别组织来自药品监管、药品 检验、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校、饮片生产企业的药典委员、专家及饮片生产、质量检验 一线工作人员,针对中药材及其饮片滥用或过度使用硫黄熏蒸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期间,又 组织药典委员会中药材专业委员会、中医专业委员会、理化分析专业委员会等对有关品种及 限度进行了多次讨论。 国家药典委员会通过前期开展查阅标准收载情况及相关文献资 料、 确定遴选原则和范围、遴选品种等工作,根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和相关研究单 位两千余批样品检测和监测数据所提的限度值建议, 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制修订程序,参照 国际法典委员会(CAC)、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 组织, 比照 2011 年 4 月(原)卫生部颁发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最终制订出中药材 及其饮片中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草案, 并通过发文、上网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充分征 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该标准公示稿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给予积极回应。 来自于国内药品生产企业、饮片企业、药材加工基地、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检所、 行业协会、高校、外企等单位的人员通过传真、邮件、电话、 书面文件等途径将意见反馈 至我委。 针对社会各界反馈的各种意见和建议,我委汇总和整理出五大类意见, 并提交专 家委员会进行审议,专家委员会最终确定了上述中药材及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并确 定该限量标准将收载入《中国药典》2010 年版第二增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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